昨天,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租房管理将按照承租家庭户数配专人管理,防转租、空置等违规行为;承租家庭因人口变化需调整配租住房,或因子女入学等家庭原因,或可申请在同套型调换配租住房地点。
□监管 房管每年至少一次入户检查 意见稿称,公租房后期管理,是指公租房租赁管理、物业服务、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根据意见稿,公租房产权单位将在管理区域内设立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站。其中安排专人监督物业公司,负责公租房的入住手续办理、家庭档案建立、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续租、终止、房屋租金收缴、合同履约监督、房屋维护及维修等工作。 意见稿中明确,同一公租房管理区域至少配备2名房管员,实际管辖户数超过500户的,产权单位应配备不少于3名房管员,每超过300户增配不少于1名。产权单位将组织房管员进行入户检查。房管员入户检查时,承租家庭应至少一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 产权单位每季度按照不低于实际入住家庭户数30%的比例组织入户检查,每年必须对入住家庭检查1次。对曾有违规使用房屋行为的家庭,产权单位应对其组织不定期抽查,并适当增加入户检查次数。 此外,区县住保部门每年组织对承租家庭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核。承租家庭不再符合条件的,作出取消资格决定,并在15日内书面告知公租房产权单位。 连续3月不住满30天可收房 意见稿规定了公租房产权单位可收回房屋的7种类型,如规定连续3个月以上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30日的可收房。 此外,责令退回承租住房的家庭,产权单位可给予两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同区域、同类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逾期仍拒不退回的,公租房产权单位可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房,并按照同区域、同类型市场租金收取滞留期间的房屋租金。 公租房产权单位将在租赁管理服务站设立举报信箱,定期开箱收集举报信 息;公开举报电话,设置专(兼)职人员接听,并做好违规违约使用房屋举报信息汇总登记、调查、处理工作。 市住建委表示,产权单位可对承租家庭的履行租赁合同约定情况在楼栋内等场所予以公示,接受小区住户监督,包括公租房租金交纳、租金补贴额及房屋使用情况等。 市住建委还要求,产权单位每半年应召开一次租户代表联席会,并按月、季、年向区县住保部门报告公租房出租、空置、租金收缴、违规使用、举报调查、违约处理、退出等情况。 七违规行为可被收房 1.将房屋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 2.改变承租住房用途或房屋结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 4.连续3个月以上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30日。 5.累计3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6.被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公租房资格。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租赁合同行为。 1.将房屋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 2.改变承租住房用途或房屋结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 4.连续3个月以上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30日。 5.累计3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6.被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公租房资格。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租赁合同行为。 两次退出配租须再申请资格 有公租房配租家庭嫌房远或不满意户型,考虑退租。意见稿规定,承租家庭退出公租房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新申请。 承租家庭自愿退租的,应提前30日向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结清相关费用,并在规定期限内腾房交房。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家庭提出续租的,区县住保部门对家庭资格进行复核。没有超过收入标准的,可续租。超过公租房收入标准,但家庭成员他处无住房的,可继续承租住房,并按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缴纳房屋租金。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市场租金是根据续租时评估的租金,允许续租只是为了给承租家庭一个过渡期。总体上,不鼓励超标家庭续租,因为会占用公租房房源。 不过有市民表示,由于公租房面积一般较小,家庭收入提高之后,多数家庭不会续租公租房,也就是说,不会浪费公租房资源。 □服务 配建公租房享同等服务 北京有很大一部分公租房配建在商品房小区内。北京出让土地时,很多地块也在价格达到合理上限之后,进入竞建公租房配建面积阶段。 为避免同一小区的公租房承租家庭在使用配套设施时受歧视,意见稿规定,配建公租房,应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物业委托同一家物业企业实施管理。建设单位不得通过增设护栏等方式,将公租房与区域内其它物业分隔。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规定,规划用于公租房的停车位应优先满足本小区内的承租家庭租赁使用。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称,停车费用按照发改委的价格管理规定执行,不会另行定价。 意见稿还规定,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单独的公租房小区,暂时不交专项维修资金,如需维修,直接由产权单位出资。对于配建的公租房,产权单位要按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需使用时要经业委会同意;产权单位作为物业所有权人参加业主大会,按持有房屋建筑面积行使业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