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楼顶私自建造“别墅”显然是违法的,而且涉嫌双重违法。 一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根据该法规定,没有经过国土部门、建设部门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都属于违建。这座“奇葩别墅”,明显就没有取得相关手续,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属于违法建筑。 二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依据该法相关条款,住宅楼等建筑的楼顶,属于建筑的公共部分,归住宅楼所有业主所共有,而不是某一家的私产。因此,在26楼楼顶建造别墅,违反物权法相关规定,侵犯同楼其他住户的相关权益和利益。特别是建造时对防水层、保温层等的破坏让楼下住户家里漏水等,已经直接威胁到了邻居的物权,涉嫌侵犯其相邻权。
根据多年的物业管理工作经验,类似的情况并不少见。比如有人封阳台,搭建防雨篷,私自在顶楼加盖房屋,将雨水管、透气管等私自改造或堵死等等。出现类似情况的原因,一方面在于不少住户法律意识淡漠,没有形成相关认知,不懂得尊重他人的权益,甚至不知道维护自身权益;但另一方面,则无疑是管理部门的不尽责。物业、居委会是小区和居民的直接管理者,这些部门却常以无权管理推卸责任,放任住户私建行为。执法部门工作责任心不强,对违法建筑等不能及时发现,或者及时发现了却不采取措施。要么不告不究,要么存在“养鱼执法”和“养肥再杀”执法心态,等违法建筑已经建成,再去拆除,让矛盾扩大化,造成强拆与抗拆的严重冲突。
对照香港行政长官梁振英,因自家封阳台而被投诉违建,之后亲口向香港市民道歉的事例,我们需要做的工作显然还有很多。至少,防止与杜绝违建,一方面要人们加强权利与责任意识培养,加强相关法律学习;另一方面,则需要相关部门对违建问题做到露头就打,将违法问题和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