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被定性为具有一定社会保障功能的微利商品房,供应对象仍面向中低收入家庭。此时,调整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方式,建立了经济适用住房公开选房制度,持准购证家庭需通过公开选房渠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004年9月开始,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发生重大调整,定位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收入准入条件调整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住房准入条件严格限定为48平方米以下,并取消分配面积与职务、职称的关联。 2007年至今,经济适用房的性质从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调整为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供应对象从中低收入家庭调整为低收入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