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二中院认为,刘某与郑女士共同决定将房产赠与小军,小军虽然未在协议上签字予以认可,但作为未成年人,其行为可以由其父母代理。因此,该份协议属于赠与协议。
法院还认为,双方签订赠与协议,一是使双方放弃对该房屋产权的争夺;二是基于小军与郑女士的母子关系,为使小军能够居有定所。该份协议是具有一定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郑女士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日前,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郑女士不能反悔。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李帅律师解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