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明确农村建房未获规划许可不得开工
  • 资讯类型:本地楼市  /  发布时间:2013-12-19  /  浏览:430 次  /  

  为切实加强全省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程序,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订的《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凡在江西省乡、村庄(含建制镇、街道、垦殖场等管辖的村庄,下同)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都适用于《办法》。

  《办法》明确,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现场放线申请,经现场放线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竣工房屋图像和相关资料,办理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办法》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违反乡、村庄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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