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先生在浦口某房地产公司看中一套房子,交付了5000元定金后,又决定不购买此房,要求退还定金。但房地产公司以签订了《认购书》,而且是张先生违约在先为由不予理会。张先生与房地产公司僵持之下,投诉至浦口区工商局珠江工商所。工商部门认为《认购书》并不是正式买卖合同,因此双方的买卖关系是不成立的,房地产公司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退还张先生5000元定金。
“优惠”时仓促下单买房
今年六月,市民张先生经人介绍,来到浦口某房地产公司看房,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陈某接待了他。看完房以后,陈某告诉他当天是优惠最后一天,只要先支付首付5万元中的5000元,剩下的可以以后补交,就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听说是优惠的最后一天,仓促之下,张先生先支付了5000元定金,房地产公司给他打了一张收条,上面写明:今收到5000元用于购买某房地产公司某幢某号房。
第二天,陈某用微信的方式,给张先生发来一份临时购房《认购书》,但签名处却由陈某为张先生代签。几日后,张先生经过考虑,又不想买这套房子了,于是向房地产公司电话申请退房。6月25日,房地产公司以EMS的方式给张先生发来了一张解除合同通知书。内容大致为:由于消费者违约,在6月24日之前没有补齐购房余款,违反了临时《认购书》的约定,先行支付的5000元定金不予返还,该房屋将另行销售。
《认购书》算不算合同?
然而,张先生却认为,他并没有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唯一的凭证《认购书》还是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某代签的,根本不作数,因此,公司该退还5000元的定金。不过,张先生多次与该公司沟通,房地产公司只答复该款已经入账,没有办法进行返还。协商未果,张先生投诉至工商部门。
浦口区工商局随即介入调查。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关于该公司商品房《认购书》中确实写着:“本认购书签订后7日内,认购人未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合同的,认购人所付定金不予退还。”“这在相关管理条例中是不予成立的,房地产公司给出的《认购书》只能作为商品房买卖双方关于初步购买意向的预约合同,而不能作为买卖合同。”执法人员说,所以张先生和房地产公司的买卖合同是不成立的。既然合同不能成立,双方都不能构成违约行为,因此,定金需如数退还张先生。
单方面作出的规定无效
同时,《认购书》中房地产公司单方面做出了“定金不予退还”的规定,实际上是剥夺了买方商品房买卖进行磋商、选择的权利,加重了买方责任。同时,房地产销售公司陈某与张先生只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签订,而且是由陈某代签,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是无效合同。
因此,执法人员给该房地产销售公司下发了一份关于该公司涉嫌违反合同相关条款的行政约谈文书,通过沟通和协调,房地产公司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及时对公司的《认购书》进行了纠正,并返还了投诉人张先生的5千元定金。
不过,执法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正式签订的合同中,如果写的是“定金”,一旦消费者违约,按约定“定金”不再退还,消费者签合同时必须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