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宁:出租公租房 房屋限期退回
  • 资讯类型:本地楼市  /  发布时间:2015-04-20  /  浏览:805 次  /  

  4月6日17日起,济宁市房管局开展新一轮保障性住房动态核查,这是济宁首次进行全覆盖式的入户核查,对已入住的16处保障性住房小区开展专项核查工作。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障性住房资格情况,即家庭住房情况、收入情况、婚姻情况和户籍情况等,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即是否存在出租、闲置以及改变房屋用途等。

  “这次对于保障性住房资格的核查,我们会挨家挨户地上门核对住户信息,摸清全市近年来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廉租房的配售配租情况,纠正违规违纪的行为。”济宁市房管局保障性住房管理部主任刘扬水介绍,此次开展的保障性住房动态核查,是济宁首次全覆盖式的入户核查。“我们以往的核查方式是保障家庭主动申报情况,然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巡查,而全覆盖式的入户调查是多年来的第一次。”

  “在核查过程中,我们会对经适房购房人有与他所报的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进行重点审查。”刘扬水表示,对于经济适房申请来说,申请人应该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经济适用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继承、受赠等)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完全产权。

  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廉租房的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保障房;不得改变保障性住房用途;不得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不得在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房。如果承租人违反了相关规定,将进行严厉惩处。

  一经发现违规骗取购房资格的,取消其购房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已购经适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存在出租、闲置和改变使用性质行为且拒不纠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收回;对不符合公租房、廉租房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取得住房保障资格但尚未获得保障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对已经获得住房保障的,责令其先期推出,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公租房、廉租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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