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从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已启用新规,并明确了征收补偿标准。据悉,市政府出台的《枣庄市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新《办法》明确了征收补偿有关标准。对于征收住房的,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作为被征收住房的最低补偿价值。对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照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与国务院和省条例确定的补偿标准保持一致。同时,确定了全市统一的奖励和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即,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交出被征收房屋的,每提前一天住房奖励为1500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奖励为20元;补助标准住房每户为5000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为10元。
规定了临时安置补偿的过渡期限。《办法》规定,被征收人在征收中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并明确了产权调换的约定时限,多层住宅不超过24个月,高层住宅不超过36个月。
强化了最低面积补偿保障。《办法》规定,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房,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按照多层楼房46平方米、高层楼房49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所增加的费用被征收人不承担。
延伸了山东省条例司法强制执行制度。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办法》规定,政府应当催告搬迁,催告书送达10日后仍未搬迁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对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