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宁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5-07-29  /  浏览:773 次  /  

  据获悉,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和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引进的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住房需求,济宁市房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住建厅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制定了《济宁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济宁市房管局已将征求意见稿发布在济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上,欢迎社会各界提意见、建议,以完善管理办法的内容。

  “今年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与往年不同的一点是国家取消了公租房、廉租房政策,并制定了公共租赁房政策。”市房管局刘主任告诉记者,在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建筑面积将按照新政策实施标准执行:家庭成员1人的建筑面积30平方米,家庭成员2人的建筑面积40平方米,家庭成员3人的建筑面积5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以上的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实物配租家庭按实际面积交纳租金;租住私有住房的,按前款面积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承租单位公房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向产权单位退回租住的公房。

  公共租赁房是由济宁市市房管局根据国家新政策所制定实施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中至少一人具有城区常住户籍满2周年以上,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在城区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名下没有商业、办公、厂房等经营性房产,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名下无购置价格超过7万元的机动车辆。

  引进的人才和调入城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凭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申请租住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新就业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国家、省、市人才计划引进对象,以及经市人才管理部门认定,对济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其他人才,在城区无私有住房,申请时没有享受过本市人才住房补贴、安家费或其他住房保障。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城区居民常住户口或居住证,就业不满5周年,在城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已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2周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公务员录(聘)用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本人及父母在城区无私有住房、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租住政府或单位公有住房。

  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户籍不在城区范围之内,持有城区居住证2年以上。在城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周年以上,并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周年以上,在城区无私有住房,未租住政府或单位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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