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获悉,在24日闭会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确定14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自2015年8月1日起可制定地方性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莱芜市、临沂市、菏泽市等9个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5年8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枣庄市、日照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等5个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自2015年12月1日起,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到达规定的时间后,各市实际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