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微山县阳光花苑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通告
  • 资讯类型:本地楼市  /  发布时间:2015-09-21  /  浏览:6121 次  /  

  为进一步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积极稳妥地开展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经县政府同意,根据《微山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微山县2015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即日起启动阳光花苑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阳光花苑经济适用住房位于建设路以北、鹿鸣新城以南,共347套,每套建筑面积约72平方米,户型为一梯两户,共6层。销售均价:1761元/平方米。

  二、销售对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人员范围:(1)具有微山县城镇常住户口(原非农业户籍)的人员;(2)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社区居民(农业户籍);(3)在城区、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内有稳定工作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务合同、连续在城区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4)具有微山户籍的以船为家的渔民。

  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夏镇街道办事处、昭阳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驩城镇、傅村镇及二级坝。

  城市规划区范围为:东、北至县界;南至昭阳街道办事处行政边界;西部自京杭大运河西沿昭阳、夏镇、傅村行政边界至二级坝(包括二级坝全线),二级坝北侧控制至湖岸。

  3.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0045元;

  4.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其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

  5.有共同申请人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

  6.未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

  7.按规定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其他情形。

   三、相关要求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的,以一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已婚申请人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按分户对待;申请人与其配偶或子女不在同一个家庭户口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0周岁的未婚、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居民。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负责受理本单位申请人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入户调查、确认等工作;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单位负责;未就业的毕业生档案在微山县人才市场管理的、下岗职工原工作单位已不存在但档案在微山县劳动就业办公室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由人社局负责;未安置的转业退伍军人由民政局优抚安置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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